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19号 原告张红强,男,1960年3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126弄27号501室。 委托代理人杨睿,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福康,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晓华,男,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北蔡房管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山玉顺,男,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北蔡房管办事处工作人员。 原告张红强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5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红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红强负担。 审 判 长 吕月荣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卫佳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