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思行初字第58号 原告张铁牛,男,197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镇清胜村03-115,现住厦门市文园路54号102室。 被告厦门市物价局,住所地厦门市长青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标,局长。 原告张铁牛不服被告厦门市物价局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辉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叶萍和林伟斌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铁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铁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铁牛承担。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