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思行初字第54号 原告伊战勇,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高崎村5021号 被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厦门市长青路191号人力资源市场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育生,局长。 原告伊战勇不服被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辉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叶萍和林伟斌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伊战勇以已经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战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伊战勇承担。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