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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崇行初字第1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崇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崇行初字第19号 原告邵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某区某幢某室。 委托代理人汤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明县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崇明
崇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崇行初字第19号
  原告邵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某区某幢某室。
  委托代理人汤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明县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崇明县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崇明县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邵某某诉被告崇明县某镇人民政府要求撤销被告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的答复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撤销了该答复,原告邵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邵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邵某某减半负担人民币25元。
  
  
    
  
  
  
  
  

审 判 长 沈丽平
审 判 员 秦胜明
人民陪审员 童建萍
二O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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