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50号 原告郎牧杰。 委托代理人张扬明,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法定代表人庄品华,局长。 原告郎牧杰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21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郎牧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郎牧杰负担。 审 判 长 陆 琴 法官助理 李业亮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单宇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