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浦行初字第14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44号 原告张迅雷。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1500号。 负责人苏国铭,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金伟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工作人员。 原告张迅雷诉被告上海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44号

原告张迅雷。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1500号。

负责人苏国铭,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金伟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工作人员。

原告张迅雷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迅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负担。


审 判 长 杨澄宇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运华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