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卢行初字第8号 原告周某。 被告上海市某局卢湾区分局。 委托代理人罗某,该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顾某,该分局工作人员。 原告周某诉被告上海市某局卢湾区分局税务一案,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协调和解本案争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负担人民币25元。 审 判 员 盛华敏 审 判 员 洪 伟 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许璟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