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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穗中法执字第133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穗中法执字第1339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婷,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菜园东19号。 委托代理人:刘吉春,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许林兴,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穗中法执字第1339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婷,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菜园东19号。
委托代理人:刘吉春,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许林兴,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广纸路18号202房。
李金婷与许林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穗仲案字第5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林兴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李金婷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许林兴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在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启军
审 判 员  吕 杰
审 判 员  高 锐


二O一一年 七 月 七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晓红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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