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穗中法执字第1339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婷,女,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菜园东19号。 委托代理人:刘吉春,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许林兴,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广纸路18号202房。 李金婷与许林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穗仲案字第5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许林兴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李金婷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6月30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许林兴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在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启军 审 判 员 吕 杰 审 判 员 高 锐 二O一一年 七 月 七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晓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