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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崇行初字第1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崇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崇行初字第11号 原告朱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女儿),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崇明县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崇明县某镇大街45号。 法定
崇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崇行初字第11号
  原告朱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女儿),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
  被告崇明县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崇明县某镇大街45号。
  法定代表人郁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方某某,男,崇明县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崇明县某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朱某某减半负担人民币25元。
  
  (本页无主文)
  
  
  

审 判 长 沈丽平
代理审判员 茅玲玲
人民陪审员 沈决心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改华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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