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9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单位。 上诉人A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1)徐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6日立案后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单位。
上诉人A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1)徐行初字第3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A于2011年4月11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在徐汇区华泾镇华浦村南西街某号拥有合法房产,自2002年开始有关单位对其房屋所在地块实施拆迁,2009年6月23日其房屋被强行拆除。2011年2月15日,其通过信息公开得知,拆迁依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甲单位作出,甲单位未尽审查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请撤销甲单位作出的沪徐规地(02)第00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A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A的起诉。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A上诉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系对使用土地的规划的行政许可行为,土地属于不动产,故本案针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应适用20年起诉期限的规定,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被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政行为系被上诉人甲单位对建设用地单位用地规划申请的行政许可,属上述规定中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对该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最长期限为5年。本案被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政行为发生于2002年1月,但上诉人A直至2011年4月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已明显超过了最长5年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A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陈根强
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莹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