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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9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单位。 上诉人A因房屋拆迁许可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1)徐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6日立案后,依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A。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单位。
上诉人A因房屋拆迁许可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1)徐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A于2011年5月4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在徐汇区华泾镇华浦村南西街某号拥有合法房产,自2002年开始有关单位对其房屋所在地块实施拆迁,2009年6月23日其房屋被强行拆除。2011年3月11日,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得知有关单位实施拆迁所依据的系甲单位作出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延期行为。甲单位未尽审核职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请撤销甲单位作出的沪徐房拆许字(2002)第2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甲单位于2002年12月17日核发被诉拆迁许可证,并于同日将拆迁许可证内容以拆迁公告形式张贴在拆迁基地内,A的房屋属拆迁范围,A应当知道甲单位核发被诉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其起诉超过2年起诉期限。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驳回A的起诉。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A上诉称:被上诉人甲单位未依法公告《房屋拆迁许可证》,其不知晓被上诉人甲单位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A于2011年3月11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才知悉被上诉人甲单位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起诉期限应从2011年3月11日开始计算,其起诉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裁定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当事人应当关注自己的权利并及时进行主张,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内行使诉权,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被上诉人甲单位提交的拆迁公告照片可以证明被上诉人于2002年12月17日将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拆迁人、拆迁范围及拆迁期限等内容以拆迁公告形式在拆迁基地内予以张贴。2003年8月28日上诉人A签收了其房屋的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送达回执上载明了本案被诉拆迁许可证的文号。另,原审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受理的A对拆迁裁决不服提起的(2009)徐行初字第30号案件中,甲单位将沪徐房拆许字(2002)第2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作为证据予以提供,A亦发表了质证意见。因此,A应当知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但A直至2011年5月才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明显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A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婷婷
代理审判员 陈根强
代理审判员 樊华玉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孙 莹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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