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穗中法执字第148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盈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茶滘桃湾工业园2号C幢之4、5。 法定代表人:王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小敏,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州贝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新塘镇新墩村新墩大道9号后二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涂浩。 广州盈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贝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贝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盈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广州贝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广东省增城市,在增城市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启军 审 判 员 吕 杰 审 判 员 高 锐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晓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