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穗中法执字第1413号 移送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被执行人:李春光,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1342号8栋302房。 李春光与周淳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0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春光未按照判决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李春光的住所地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均在广州市天河区,在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启军 审 判 员 吕 杰 审 判 员 高 锐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晓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