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普行初字第29号 原告李某 被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 原告李某不服被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登记证明号为普200907031873号房屋抵押登记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于2011年6月1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7月20日以先行通过其他民事途径解决,本案暂无行政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 判 长 缪红娟 代理审判员 朱 骏 人民陪审员 周有良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