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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黄行初字第15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黄行初字第159号 原告方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任某。 原告方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黄行初字第159号

原告方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任某。

原告方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市房管局)所作政府信息公开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被告市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马某、任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房管局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下称《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系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系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程序依据],《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系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适用法律依据],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登记编号为20110000000354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原告方某某其要求获取的“某镇某区11-4-A、11-4-C地块建设项目陈某某拆迁上岗手册号”信息,答复:“陈某某的上岗手册号为4000719”,并提供给原告该上岗手册复印件。

原告诉称:被告作出20110000000354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陈某某的上岗手册号为4000719”,原告认为该信息不真实,故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市房管局作出20110000000354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被告已根据原告的申请于法定期限内向原告公开了其所申请的信息,被告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请缺乏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对庭审质证后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1年5月20日,被告市房管局收到原告方某某要求公开“‘某镇某城区11-4-A、11-4-C地块’建设项目陈某某拆迁上岗手册号”的申请后,于当日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回执,同年6月10日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原告将延长十五个工作日作出答复。同年6月13日,被告作出登记编号为20110000000354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原告方某某其要求获取“某镇霜区11-4-A、11-4-C地块建设项目陈某某拆迁上岗手册号”信息属于被告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故答复“陈某某的上岗手册号为4000719”, 并提供给原告该上岗手册复印件。原告收悉后认为市房管局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真实,对被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遂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均提交的登记编号为201100000003546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告提交的《收件回执》、申请人方某某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登记表》、《延期答复告知书》、邮寄送达凭证、陈某某上岗手册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依照《条例》、《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告市房管局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被告在收到原告方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依法公开了原告申请信息内容。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认为被告公开的信息不真实、要求撤销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诉请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方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鲍 浩
审 判 员 蒋伟君
人民陪审员 肖 阳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储慧珏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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