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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浦行初字第15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54号 原告邱滢芸。 委托代理人葛惠平。 委托代理人董秋雁,上海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局长。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54号

原告邱滢芸。

委托代理人葛惠平。

委托代理人董秋雁,上海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局长。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冯经明,局长。

原告邱滢芸诉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要求撤销房地产权证一案,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6月2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滢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滢芸负担。




审 判 长 吕月荣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卫佳峰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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