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48号 原告顾玲芳。 原告刘海。 原告钟波。 原告李翊。 原告胡忠庭。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逊,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法定代表人吴福康,主任。 委托代理人庄庆,男,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周浦房管办事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兴业,男,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周浦房管办事处工作人员。 原告顾玲芳、刘海、钟波、李翊、胡忠庭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其他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波、李翊、胡忠庭于2011年7月12日,原告顾玲芳、刘海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玲芳、刘海、钟波、李翊、胡忠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玲芳、刘海、钟波、李翊、胡忠庭负担。 审 判 长 胡玉麟 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田 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