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丽莲行初字第15号 原告黄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鹤城镇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X,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XX,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丽水市XX局莲都区分局。住所地丽水市紫金路。 法定代表人谷XX,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丽水市XX局莲都区分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丽水市XX局莲都区分局禁毒大队民警。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不服被告丽水市XX局莲都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黄XX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周 跃 飞 代理审判员 朱 燕 红 人民陪审员 武 文 丽 二0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江 煜 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