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穗中法执字第1434号 申请执行人:章伟恩,男,1949年9月14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蓝田德田街1号康逸苑康年阁402室。 申请执行人:章伟全,男,1952年5月26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蓝田德田街1号康逸苑康年阁402室。 上列两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方加德,广东星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名盛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玫瑰三街29号自编302房。 法定代表人:赖钦祥。 章伟恩、章伟全与广州名盛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穗仲案字第15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名盛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章伟恩、章伟全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广州名盛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在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启军 审 判 员 吕 杰 审 判 员 高 锐 二O一一年 七 月 十八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晓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