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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黄执字第88-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黄执字第88-1号 申请执行人:吴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地:X,现住X。 被执行人: 赵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X。 关于吴XX诉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黄执字第88-1号

申请执行人:吴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地:X,现住X。

被执行人: 赵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X。

关于吴XX诉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黄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告赵XX对简XX在本院(2009)黄民二初字第5、6号案中欠原告吴XX的3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XX清偿上述债务。因义务人赵XX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X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6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赵XX名下位于X的房屋档案。经本院要求,广州市黄埔区鱼珠街茅岗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协助提取了赵XX2010年的分红5760元,此款已退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本案的实际借款人系简XX,因被执行人赵XX与简XX系夫妻关系,而被判令对简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1年6月22日,实际借款人简XX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吴XX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如下:1、双方均确认简XX、赵XX还需要偿还的欠款和利息共26000元; 2、从2011年7月20日起至2011年12月20日止,简华庭、赵柏明每月向吴XX支付1500元; 3、2012年1月30日前,简XX、赵XX收到社区分红款后,将全部余款付清;吴XX收到上述总额26000元后,不再向简XX、赵XX追偿权利。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收到首笔和解款1500元,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0)黄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赵XX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已收到首笔和解款1500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黄执字第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丹云

审 判 员  蔡云海

助理审判员  陆景泰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黎雪梅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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