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普行初字第35号 原告董某 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董某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普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5月6日作出的普陀人社认字(2011)第0364号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于2011年7月11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8月11日以本案无行政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董某负担 审 判 长 缪红娟 代理审判员 朱 骏 人民陪审员 周有良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