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海中法行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金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洪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柏,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宝林,该公司工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王飞,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世峰,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艳明,海南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海南金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缘公司”)因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1)龙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及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是否存在因上诉人的改扩建阳台行为而造成的违法收入,但原审判决对于上诉人改扩建阳台的面积究竟有多少、是否因此造成了违法收入以及有多少违法收入等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1)龙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温 方 代理审判员 何 芳 代理审判员 钟 山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