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79号 原告孙蕾。 委托代理人王海仁,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鑫,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马韧,主任。 原告孙蕾诉被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要求确认抵押权登记违法一案,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7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蕾负担。 审 判 长 吕月荣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卫佳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