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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浦行初字第17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79号 原告孙蕾。 委托代理人王海仁,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鑫,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马韧,主任。 原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79号

原告孙蕾。

委托代理人王海仁,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鑫,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马韧,主任。

原告孙蕾诉被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处要求确认抵押权登记违法一案,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7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蕾负担。




审 判 长 吕月荣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卫佳峰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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