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二中行终字第1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腾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上海新腾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郤某某,上海市闸北区大宁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甲,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王乙。 上诉人上海新腾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1)闸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1年7月26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新腾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上海新腾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浩方 代理审判员 葛 翔 代理审判员 张 璇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嘉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