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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穗中法行终字第53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穗中法行终字第5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树基,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香港居民。通讯地址在广州市珠光路12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在广州市豪贤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穗中法行终字第5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树基,男,1956年7月26日出生,香港居民。通讯地址在广州市珠光路124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在广州市豪贤路193。
法定代表人:李俊夫,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市越秀区旧城改造项目办公室,住所地在广州市吉祥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利,该办公室主任。
原审第三人:冯芳,女,通讯地址在广州市珠光路124号二楼。
上诉人罗树基因拆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0)越法行初字第1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于2011年1月17日向上诉人罗树基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罗树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沙向红
审 判 员 孔婉芬
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二O一一年 七 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恩怡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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