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穗中法行终字第5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养勇,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在广州市萝岗区力康路2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在广州市豪贤路193。 法定代表人:李俊夫,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在广州市萝岗区香雪三路1号。 法定代表人:凌伟宪,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王养勇因房屋拆迁行政许可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1)萝法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于2011年6月23日向上诉人王养勇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养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沙向红 审 判 员 孔婉芬 代理审判员 刘 宏 二O一一年 七 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林恩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