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1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郁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某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第三人上海市某区土地资源储备中心。 上诉人郁某因房屋拆迁裁决行政行为一案,不服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2011)长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郁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郁某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郁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郁某负担(已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欣 代理审判员 任静远 代理审判员 姚佐莲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