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普行初字第18号 原告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 第三人某工程机械上海营销有限公司 第三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徐工筑路机械有限公司 第三人某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要求撤销被告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陀分局于2010年9月21日向第三人某工程机械上海营销有限公司作出的编号为NO.07000001201009200011准予变更登记通知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于2011年3月28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7月19日以与第三人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缪红娟 代理审判员 朱 骏 人民陪审员 周有良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