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02号 原告上海建平电磁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中心路218弄66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磊,上海市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法定代表人许健,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来山,男,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潘捷,女,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张江路576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君,镇长。 委托代理人程惠瑛,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寒笑,上海程惠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平电磁线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要求确认土地征收违法及国家赔偿一案,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平电磁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建平电磁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吕月荣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人民陪审员 陈琦华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卫佳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