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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渝五中法行终字第27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诉人杨XX因诉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判书 (2011)渝五中法行终字第27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XX,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XX,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
上诉人杨XX因诉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判书

(2011)渝五中法行终字第27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XX,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XX,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XX,女。
委托代理人罗XX,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重庆星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重庆盛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诉人杨XX因诉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中区行初字第9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杨XX上诉称,1、上诉人知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应该是2009年2月而不是2008年1月,虽然上诉人在2008年1月得到了产权证复印件等,但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上诉人从2009年起,多次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要求更正或撤销,且被上诉人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复函答应要更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一审法院收受了上诉人提交的证明该事实的证据而故意回避。3、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期限是不超过20年,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盛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被上诉人张XX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张XX与上诉人申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权属各占50%的房地产权证是客观事实;2、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101房地产证2007字第13890号房地产权证的行为合法;3、一审裁定认定上诉人已过起诉期限属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XX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撤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7年8月16日颁发的101房地证2007字第13890号房地产权证,而上诉人杨XX与张XX一起与重庆盛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在同年11月15日,上诉人杨XX、张XX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较场口支行就该房屋办理抵押贷款时,抵押合同中已经载明了房屋权属、房地产权证号等内容,且上诉人杨XX一审中当庭承认在2008年1月开始支付按揭款时,得到了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据此,上诉人最迟于2008年1月已经知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杨XX应当在知道该行为起二年内起诉。而杨XX于2011年4月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上诉人认为起诉期限应当从起诉人知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之日起起算,无相应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不属于起诉人自身原因”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等客观情况,而本案上诉人杨XX并不存在上述因不可抗力的事由耽误起诉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关于20年起诉期限的规定,是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直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况,故上诉人杨XX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周 琦
代理审判员 封 莎
代理审判员 罗 阳 清
二○一一 年 八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喻 鑫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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