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94号 原告周金珠。 委托代理人项金元。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许健,局长。 原告周金珠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不服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金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金珠负担。 审 判 长 赵忠元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丽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