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二中行辖字第4号 原告孔某某诉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治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孔某某的丈夫李某某系该院人民陪审员,故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二中行辖字第4号 原告孔某某诉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治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孔某某的丈夫李某某系该院人民陪审员,故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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