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第五大队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周某某交通行政处罚一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万非行审字第00230号 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第五大队 法定代表人严光,大队长。 被申请人周某某,男,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第五大队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周某某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查明: 周某某于2010年11月25日驾驶渝FB363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巫山出发到重庆,在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申请人于2011年3月18日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2010〕第205100569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周某某罚款3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1年3月18日送达给周某某。由于被申请人既不依法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具体行政行为于2011年6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于2010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2010〕第205100569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第五大队对被申请人周某某作出的〔2010〕第205100569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 审 判 长 蒋 云 审 判 员 陈 永 明 审 判 员 李 亚 飞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杜 抗 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