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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余行审字第9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1)杭余行审字第95号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申屠成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舒某某,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陆某某。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林罚书字[2011]第009号行政处
(2011)杭余行审字第95号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申屠成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舒某某,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陆某某。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林罚书字[2011]第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陆某某强制执行罚款1000元,并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期间,因被申请人陆某某已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的内容,故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林业水利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余林罚书字[2011]第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庄根财

  审 判 员 朱晓燕

  审 判 员 吴 翔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 群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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