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诉被告重庆市三峡监狱行政赔偿一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万法行赔初字第00244号 原告李某,男,1936年9月7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仲清,男,1946年5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 被告重庆市三峡监狱 法定代表人冉茂礼,监狱长。 原告李某诉被告重庆市三峡监狱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已依法受理。 经查,原告李某对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其儿子李某某在被告处服刑期间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安、国家等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被告重庆市三峡监狱的行为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授权而实施的管理行为,其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故本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对本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亚 飞 审 判 员 陈 永 明 人民陪审员 王 承 政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 抗 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