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局社保行政给付一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万法行初字第00236号 原告杜某某,男,1947年3月3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局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局长。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社会保险局社保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1日已依法受理,在法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副本等材料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原告杜某某对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其重新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发放给原告,并且判决被告补发给原告因其以前漏算的基本养老金及利息。查明,原告于2008年1月9日以被告2006年3月6日对原告作出的《万州区社会保险局关于对企业退休人员杜某某同志信访的答复》违法为由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而此案所争议及审理的问题也即是本案原告现在的诉讼请求。本院于2008年5月19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2008)万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原告杜某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2008)渝二中行终字第71号行政判决书。原告杜某某仍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了(2009)渝二中法行监字第16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原告2008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的诉讼请求虽然表述方式不一样,但其实质内容一致。其诉讼请求已被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二中行终字第71号行政判决书所羁束,本案属重复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某对本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亚 飞 审 判 员 陈 永 明 人民陪审员 王 承 政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 抗 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