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85号 原告蒋恒。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中路1500号。 法定代表人苏国铭,支队长。 原告蒋恒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公安其他一案,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恒负担。 审 判 长 赵忠元 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卫佳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