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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黄行初字第22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黄行初字第220号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 原告杨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下称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黄行初字第220号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

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

原告杨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下称市社保中心)作出的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不予认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市社保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钱某、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3月14日,被告市社保中心依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第三部分第三条、《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八条、《关于组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结算管理中心的批复》、《关于市社会保险事业结算管理中心更名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0)29号《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点和第二点的规定,作出不予认定原告1977年3月至1980年3月及1984年1月至1998年10月期间工作经历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诉称:其于1977年3月至1980年3月及1984年1月至1998年10月期间在某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从事油漆和喷漆工作。按照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1年7月审核批准的原告单位申请登录的特殊工种岗位,原告所从事的油漆工、喷漆工工作应属于《单位申请登录特殊工种岗位审批表》中所列明的防水工(喷涂工)这一特殊工种,所以原告上述工作经历应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原告1977年3月至1980年3月及1984年1月至1998年10月期间工作经历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行政行为。

被告辩称:2011年3月,原告工作单位某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设备材料供应分公司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将原告1977年3月至1980年3月及1984年1月至1998年10月期间从事喷漆工和油漆工的工作经历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被告审核后发现,该单位于2001年7月经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的《单位申请登录特殊工种岗位审批表》中并未将喷漆工和油漆工工种列入特殊工种岗位范围,所以该单位要求被告将原告上述工作经历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缺乏依据,被告遂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不予认定上述工作经历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行政行为。故被诉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经开庭审理,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原告杨某某1977年3月至1980年3月及1984年1月至1998年10月期间在某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从事油漆和喷漆工作。原告工作单位于2001年根据(62)中劳护字第128号《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86)城劳字第611号《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将其单位的特殊工种岗位上报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获得批准。2011年3月,原告工作单位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将原告1977年3月至1980年3月及1984年1月至1998年10月期间从事喷漆工和油漆工的工作经历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被告经审查,认为该单位于2001年7月经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的《单位申请登录特殊工种岗位审批表》中并未将喷漆工和油漆工工种列入特殊工种岗位范围,遂根据沪劳保养发(2000)29号《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点和第二点之规定,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不予认定原告1977年3月至1980年3月及1984年1月至1998年10月期间工作经历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1年7月8日作出沪人社复决字[2011]第8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上述行政行为。原告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沪人社复决字[2011]第8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收件信封、原告单位出具的原告工作经历证明三份、《提前离岗休养养老金核定表》,原、被告分别提交的《个人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办理情况回执》、《某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单位职工特殊工种阅档情况一览表》、《转正表》、《转正定级表》、《职工调整工资审批表》、《一九八五年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审批表》、《(86)年职工浮动升级审批表》、《(87)年职工浮动升级审批表》、《一九九〇年职工增加工资审批表》、《一九九一年职工调整工资审批表》、《五冶职工技能工资靠标审批表》、《对有特殊贡献职工奖励晋级审批表》两份、《单位申请登录特殊工种岗位审批表》,被告提交的(62)中劳护字第128号《劳动部关于高温特别繁重及有害健康工种给冶金部的复函》、(86)城劳字第611号《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关于组建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结算管理中心的批复》的相关规定,被告负有核定本市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职能。本案中,原告工作单位于2011年3月向被告提出申请将原告杨某某1977年3月至1980年3月及1984年1月至1998年10月期间从事喷漆和油漆工作的工作经历认定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被告依法受理后,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不予认定上述工作经历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针对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油漆工和喷漆工是否属于防水工这一特殊工种,本院认为,根据(86)城劳字第611号《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中对防水工工作名称、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的描述,原告所从事的喷漆工和油漆工不属于防水工这一工种范围,被告根据沪劳保养发(2000)29号《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以原告工作单位于2001年7月经原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的《单位申请登录特殊工种岗位审批表》列明的特殊工种岗位为标准,不予认定原告1977年3月至1980年3月及1984年1月至1998年10月期间从事喷漆和油漆工作的工作经历为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故原告要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鲍 浩
法官助理 沈 丹
人民陪审员 肖 阳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昕煜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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