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杭余行审字第10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1)杭余行审字第107号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姚云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某某、宇文某某,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姚某某,系杭州余杭区某加工厂经营者。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
(2011)杭余行审字第107号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姚云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某某、宇文某某,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姚某某,系杭州余杭区某加工厂经营者。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环罚[2010]第3-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姚某某强制执行:1、罚款35000元;2、责令立即停止杭州余杭区某加工厂的生产,直至验收合格。同时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22日召集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及被申请人姚某某审查听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余环罚[2010]第3-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余环罚[2010]第3-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庄根财

  审 判 员 朱晓燕

  审 判 员 吴 翔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 群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