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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24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某区教育局。 上诉人沈某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2011)松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沪一中行终字第2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某区教育局。
上诉人沈某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2011)松行初字第2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公开曹某死亡之后发放相关工伤待遇的凭证及工伤待遇的标准。上诉人曾于2011年2月16日向被上诉人提出申请,要求提供曹某死亡后向上诉人发放了相关待遇的凭证及相关待遇的标准(工伤标准还是病故标准)。被上诉人对该申请作出了沪松教答字[2011]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本案中,被上诉人在案件审理中确认没有收到过上诉人要求公开本案诉请信息内容的申请。上诉人虽称曾多次到被上诉人处口头提出该申请,但未提供相应的事实证据证明其明确向被上诉人提出过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的申请。故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等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欣
代理审判员 任静远
代理审判员 姚佐莲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 楠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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