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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黄行初字第27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黄行初字第270号 原告詹某某。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 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海洋,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黄行初字第270号
  

原告詹某某。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

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周海洋,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曹某,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原告詹某某不服被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1)第28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9月13日受理。被告收到由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乔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第28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原告其要求公开的“上海某拆迁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核定表”政府信息不存在。

原告诉称:上海某拆迁有限公司经过工商注册登记,其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也应该存在,诉请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2011)第28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被告辩称:经向社保登记机构查询,上海某拆迁有限公司至今未申请过社保登记,故原告申请的信息不存在。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告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1年4月21日受理原告提出要求公开“上海某拆迁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核定表”政府信息的申请后,于当月29日要求原告补正所需政府信息与其生活需要相关的证明。被告在收到原告补正材料后,又于2011年5月19日告知原告延期答复。被告经向社保登记机构查询,发现无上海某拆迁有限公司的社保登记信息,遂于2011年6月13日作出(2011)第28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原告其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原告收悉后不服,在起诉期限内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补正申请告知书及邮寄收据、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收据、补正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收据、市社保中心答复意见等证据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依法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告经向社保登记经办机构查询,因没有上海某拆迁有限公司的社保登记相关信息,故被告答复该公司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核定表不存在,并无不当。原告虽认为上述信息实际存在,但无确凿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詹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金铭
审 判 员 白静雯
人民陪审员 梅德金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颖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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