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行初字第196号 原告魏xx,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号xx幢xx室。 委托代理人程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xx路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弄xx号。 法定代表人丁xx,所长。 委托代理人徐xx,男,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工作。 原告魏xx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xx路派出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xx年xx月x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x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魏xx及其委托代理人程xx、王xx,被告xx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姑父张xx为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房屋户主,且为该房屋唯一合法承租人,因原告姑父身体不便需要照顾,经其同意和要求,20xx年x月xx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将原告户口迁入原告姑父承租房屋内,被告具有作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应履行作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故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被告辩称,他们将原告申请的信函退回是有原因的。被告认为该申请不符合相关条件,因此没有受理就退回了。由于该户房屋内纠纷比较多,20xx年原告也曾经向被告申请过。 庭审中原告出示了以下证据:1、原告向被告提起的书面申请书、户口薄、居住公房凭证、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2、EMS快递单复印件2页;3、信封复印件。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姑父张xx,出生于19xx年xx月x日,系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的公房承租人和户主,其妻魏xx已去世。20xx年xx月xx日,原告书面向被告提出申请,内容为“我姑父张xx现年老多病,我现经姑父同意作为终生监护人。我要求户口报入xx路xx弄xx号,姑父张xx承租的房子”,并在落款处有张xx的签字。该书面申请于20xx年x月xx日寄出,后被被告退回。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本市户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公安分、县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公安派出所按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户口管理工作。原告于20xx年5月xx日以书面方式要求被告履行将原告户口迁入上海市xx区xx路xx弄xx号的职责。被告收到申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明确答复,有所不当,应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魏xx作出书面答复。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崇毅敏 代理审判员 叶晓晨 人民陪审员 朱惠铭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沈 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