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浦行初字第186号 原告曹卿。 原告曹顺利。 原告颜兆琴。 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雷声,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卫新,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生,局长。 被告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北京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冯经明,局长。 原告曹卿、曹顺利、颜兆琴诉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不服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卿、曹顺利、颜兆琴于201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有效处分,该撤诉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亦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卿、曹顺利、颜兆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曹卿、曹顺利、颜兆琴负担。 审 判 长 赵忠元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人民陪审员 毛幼青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丽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