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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甬镇行初字第1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宁 波 市 镇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甬镇行初字第14号 原告夏某某。 原告张某某。 原告徐珩某。 原告徐某某。 被告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 原告夏某某、张某某、徐珩某、徐某某因要求被告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甬镇行初字第14号

原告夏某某。

原告张某某。

原告徐珩某。

原告徐某某。

被告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

原告夏某某、张某某、徐珩某、徐某某因要求被告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履行宅基地审核报批法定职责,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

原告夏某某、张某某、徐珩某、徐某某起诉称:被告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不予审核报批宅基地建房申请材料的行为已被(2011)甬镇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违法,根据法律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应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现某某村某某并未进行法定的拆迁,但根据镇政办发[2009]74号文件属于建设集中居住区近期辐射范围内的村庄,属于规划控制区,原告现只是要求补办原有宅基地上的平升楼手续和利用旁边空闲宅基地新建房屋,并未改变土地用途,因此原告现仍有可能审批建房,或被告可以同意原告在没有规划控制区域内审批建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重新审核报批宅基地建房申请材料。

被告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辩称:原告徐某某等四人的建房申请并不符合审批条件,根据镇政办发(2009)74号文件规定,原告所在的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自然村,已确定为建设集中居住区近期辐射范围内的村庄,属于镇海区村民建房规划控制区,禁止村民翻建、扩建和新建住房,且原告应当先行办理宅基地上的平升楼手续,否则其宅基地建房申请不符合向区人民政府报批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被告既可上报,也有权将材料退回,被告的职责是审核材料,而审核的具体内容是实地查勘,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被告有权将其退回,因此被告的行为合法,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承诺原告徐某某等四人将申请材料送至被告后,被告将按照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将原告宅基地审批材料上报区有关部门,由区有关部门决定是否审批,故原告夏某某、张某某、徐珩某、徐某某认为诉讼目的已达到,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张某某、徐珩某、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某某、张某某、徐珩某、徐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预收),减半收取25元,由夏某某、张某某、徐珩某、徐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郑 正 行

审 判 员 陈 新 良

代理审判员 于 广 学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 员 蒋 盛 吉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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