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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丽莲行初字第2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丽莲行初字第27号 原告柳XX,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银苑小区XX。 被告松阳县XX局。住所地西屏镇长虹东路XX。 法定代表人丁XX,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饶XX,浙江绿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丽莲行初字第27号


原告柳XX,男,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银苑小区XX。

被告松阳县XX局。住所地西屏镇长虹东路XX。

法定代表人丁XX,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饶XX,浙江绿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柳XX诉被告松阳县XX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纠纷一案,向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松阳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报请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柳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阎 丽 群

代理审判员 朱 燕 红

人民陪审员 武 文 丽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 一 芳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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