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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丽莲行初字第2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丽莲行初字第25号 原告陈XX,女,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船寮镇黄言后街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章X,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田县XX局。住所地青田县鹤城镇马鞍山路XX。 法定代表人徐XX,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丽莲行初字第25号


原告陈XX,女,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船寮镇黄言后街XX。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章X,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田县XX局。住所地青田县鹤城镇马鞍山路XX。

法定代表人徐XX,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XX,男,青田县XX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XX,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余XX,男,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田县船寮镇黄言丽青路XX。

原告陈XX诉被告青田县XX局、第三人余XX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争议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阎丽群

代理审判员 朱燕红

人民陪审员 林增飞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 一 芳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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