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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丽莲行初字第2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丽莲行初字第24号 原告金XX,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峰源乡小岭根金坑村1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志X,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莲都区XX局。住所地丽水市丽青路XX。 法定代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丽莲行初字第24号


原告金XX,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峰源乡小岭根金坑村1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志X,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莲都区XX局。住所地丽水市丽青路XX。

法定代表人桑XX,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XX,男,丽水市莲都区XX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家X,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XX诉被告丽水市莲都区XX局其他行政争议一案,于2011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XX及其委托代理人叶志X、被告丽水市莲都区XX局的委托代理人王XX、叶家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丽水市莲都区XX局于2011年7月8日作出不宜录用金XX为公务员的通知,认定:原告金XX于2005年9月13日因赌博被丽水市XX局莲都区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没收赌资伍拾伍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金XX的录用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被告丽水市莲都区XX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有:1、丽水市XX局莲都区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份及查询结论,待证金XX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事实;2、2011年丽水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2011年丽水市莲都区考试录用公务员入围面试人员名单、入围笔试面试总成绩的人员名单、入围体检人员名单、2011年丽水市莲都区考试录用公务员入围考察考生个人信息表、关于对莲都区考试录用公务员入围考察考生名单审查结果的复函、莲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函、丽水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查询记录、丽水市莲都区机关招录公务员考察表、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组织部关于“金XX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函、不宜录用金XX为公务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待证被告作出的不宜录用为公务员通知程序合法、适用规范性文件正确。

原告金XX诉称,原告于2011年3月13日参加了2011年度浙江全省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试,招考单位为丽水市莲都区委组织部,报考岗位为乡镇公务员,经过相关程序,原告最终取得总评分第一的成绩,但是被告却以原告因赌博被行政处罚为由,于同年7月8日通知原告的录用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综上,被告作出该通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没有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对原告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通知。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刊登在人民司法上名为“五元一注打麻将,不属于赌资较大”的案例、来源于网上“2005年丽水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截图、申请法院调取的金XX讯问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和检查笔录,待证原告的行为不构成赌资较大,被告据此作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通知错误的事实。

被告丽水市莲都区XX局辩称,原告于2011年3月参加了2011年浙江省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公务员考试,通过了笔试等程序,获得考察资格。依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对公务员的录用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和考察相结合、择优录取的办法,招录机关在考察期间发现原告曾于2005年9月13日因赌博被莲都区XX分局行政处罚,该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招录机关经综合考察后研究决定不宜录用为公务员,被告于2011年7月8日将该决定书面通知原告于法有据。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不宜录用原告金XX为公务员的通知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人民司法案例及2005年丽水各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截图,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金XX讯问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和检查笔录,本院认为赌资较大与否仅仅是公安机关在认定原告金XX赌博行为时的情节考量,且当时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并没有数额的明确规定,金XX因赌博被处罚不符合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故该份证据不能待证原告所主张的事实。被告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金XX于2011年3月13日参加了2011年度浙江省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试,经笔试、面试、体检等程序,最终取得总评分第一的成绩。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期间查明原告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且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组织人事部门遵循录用公务员应当采取严格考察、择优录用的原则行使裁量权,认为原告不符合公务员的品行要求,作出对原告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通知。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莲都区XX局是莲都区的人事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考察工作。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务员的录用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严格考察就是对考察对象以往的情况和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并作出评价。《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条规定:“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根据该规定,考试和考察均是录用公务员所采用的方法,考察也是公务员录用中所必须经过的一个环节。同时《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此外,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具有良好的品行是我国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因此,原告金XX考试取得第一名的成绩,只能反映其当前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较其他参考人员是优秀的,并不能就此认定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较其他参考人员也是优秀的。组织人事部门在考察期间发现原告金XX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基于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择优录取的原则作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通知是合法的。被告作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通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上的瑕疵不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告认为被告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通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并请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丽水市莲都区XX局于2011年7月8日作出的对原告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通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阎丽群


审 判 员 周跃飞


代理审判员 朱燕红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 一 芳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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