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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1)徐行初字第8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徐行初字第85号 原告沙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王xx,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徐行初字第85号

原告沙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王xx,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xx,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姜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路xx弄xx号。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沙xx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作出的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1年8月31 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沙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徐xx、王xx,第三人姜xx的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2011 年5月25 日作出的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为,因沙xx于2011年5月25日在上海市xx区xx路、xx路口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沙xx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了相关诉权。

原告诉称,2010年2月24日原告儿媳驾驶的车辆与姜xx驾驶的车辆在xx路、xx路路口发生轻微碰擦后,双方争吵继而互相拉扯。姜xx对原告拳打脚踢,几次将原告打倒在地,致使原告鼻青脸肿,满脸是血。110民警到场后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之规定,对姜xx处以治安拘留10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姜xx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经复议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xx公安分局不顾事实,撤销原处罚决定,原告屡次向被告提出异议,被告未作出明确答复。2011年5月25日,被告在事隔一年后对原告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理由是殴打他人,同时对姜xx也作出相同处罚。原告认为,原告是超过60岁的老年人,姜xx将原告打伤,被告对原告的罚款处罚,于法无据,故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

被告辩称,2010年2月24日原告在本市xx路、xx路路口因交通事故与姜xx发生纠纷,并引发互相扭打。在纠纷过程中,原告之子沙xxx赶至现场,当沙xxx见到其父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后,即上前对第三人实施了殴打,并造成第三人右侧颌窦骨骨折、右眼眶骨折、双眼挫伤等伤势。2010年3月9日,经鉴定,第三人伤势已构成轻伤。2010年3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对沙xxx涉嫌故意伤害立案侦查。2010年3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经调查后认定,2010年2月24日,第三人在本市xx路、xx路路口殴打原告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且因原告系60周岁以上老人,据此,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0年8月,第三人向xx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法院受理后,被告以事实认定错误为由撤销了该处罚决定。2011年5月25日,被告经调查后认定,2010年2月24日17时30分许,原告在本市xx路、xx路路口因交通事故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并引发双方之间互相殴打,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据此,被告对原告与第三人分别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第三人述称,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请求予以维持。

庭审中,被告提供下列证据:1.行政案件处理报告;2.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一);3.行政处罚复核审批表(一);4.2011年5月25日对姜xx制作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第xx号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6.第xxx号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7.罚款缴纳通知书两份;8.2011年5月25日对沙xx制作的行政处罚复核笔录;9.呈请传唤报告书、传唤证及回执;10.2011年5月25日姜xx的询问笔录;11.2011年5月25日沙xx的询问笔录;12.2010年9月20日的沪公x决字(2010)第x号决定书;13.2010年2月24日的受案登记表;14.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15.2010年2月25日、3月14日、3月26日姜xx的询问笔录三份;16.2010年2月25日沙xx的询问笔录;17.2010年2月25日沙xxx的询问笔录;18.2010年7月21日、2011年2月23日沙xxx的讯问笔录;19.2011年3月20日、4月4日沙xx的询问笔录;20.2010年3月2日吴xx的询问笔录;21.2010年3月2日侯xx的询问笔录;22.2010年3月2日夏xx的询问笔录;23.2010年6月7日、2011年4月4日陆xx的询问笔录两份;24.2010年6月7日、2011年4月4日郭xx的询问笔录两份;25.2011年5月18日黄xx的询问笔录;26.原告及第三人的验伤通知书。此外,被告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与法律依据。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询问笔录及讯问笔录均有异议,认为这些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存在违法行为。第三人殴打原告,而原告仅仅是出于自卫的还手,故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均没有异议。

综合以上举证、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确认如下事实:2010年2月24日17时30分许原告在本市xx路、xx路路口因交通事故与姜xx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在纠纷过程中,原告之子沙xxx赶至现场,当沙xxx见到其父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后,即上前对第三人实施了殴打,并造成第三人右侧颌窦骨骨折、右眼眶骨折、双眼挫伤等伤势。2010年3月9日,经鉴定,第三人伤势已构成轻伤。2010年3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对沙xxx涉嫌故意伤害立案侦查。2010年3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经调查后认定,2010年2月24日,第三人在本市xx路、xx路路口殴打原告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且因原告系60周岁以上老人,据此,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10年8月,第三人向本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被告以事实认定错误为由撤销了该处罚决定。2011年5月25日,被告经调查后认定,2010年2月24日17时35分许,原告在本市xx路、xx路路口因交通事故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并引发双方之间互相殴打,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据此,被告对原告与第三人分别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于2011年5月25日向上海市xx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海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发生在其管辖区域内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活动具有查处的法定职权,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被告认定原告在2010年2月24日因车辆碰撞引发与姜xx发生互相殴打的基本事实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被告依据上述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的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祥唐
审 判 员 崇毅敏
人民陪审员 朱惠铭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沈 懿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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