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崇行初字第30号 原告周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某村某号某室。 委托代理人周某甲,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系原告之子。 委托代理人周某乙,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系原告之女。 被告某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住所地某县某镇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袁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某县某镇某沟某号某室。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某县建设委员会、第三人袁某某房屋登记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周某某减半负担人民币25元。 审 判 长 沙卫国 审 判 员 秦胜明 人民陪审员 陆国安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改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