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闵行初字第53号 原告a,女。 委托代理人b,男。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A分局。 法定代表人c,局长。 委托代理人d,男,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a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A分局户口行政批准一案,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后,于同年8月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蔡 云 书 记 员 归 鸿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金丽颖 |